明星陷“代言门” 张柏芝陆毅面临数百万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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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  发表于 2007-7-20 14:14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看帖 | 跳转到 »

明星陷“代言门” 张柏芝陆毅面临数百万索赔

张柏芝陆毅,两人本没有什么特别的关联,但都因为代言涉嫌违反合同陷入“代言门”,前者遭索赔200万,后者则被索赔120万。

张柏芝:代言同类瘦身品

据悉,2002年11月4日,广西梧州索芙特保健品有限公司,与张柏芝及其经纪公司签订合约,张柏芝为其旗下的两款瘦身产品“腹部苗条霜”和“纤脸滋润霜”代言,期限两年。合同规定,张柏芝在两年时间内不得与任何品牌签署同类瘦身、瘦脸产品的广告合约。 但2003年9~10月间,北京部分媒体上大量涌现“婷美”的瘦身内衣广告。这些广告在大幅张柏芝形象宣传画旁边,均配以宣传产品瘦身功效的文字。2004年6月,索芙特在市场上发现由张柏芝代言的“婷美”瘦暖内衣在各大商场上销售。另外,在网络和报纸上也有由张柏芝代言的另一品牌瘦暖内衣广告。

索芙特据此认为,张柏芝违反双方合同条款的规定,为其他公司瘦身产品做广告,已构成严重违约,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 7月18日,该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法庭上,双方最终并未达成任何和解意见。但据张柏芝代理律师介绍,目前张本人已怀孕9个月,她很希望早日了结此案。

陆毅:代言同类电动车

7月18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北京新日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起诉北京中乾龙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演员陆毅其他演出合同纠纷一案。2005年7月24日,原告与被告北京中乾龙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陆毅签订协议,约定由陆毅作为北京新日电动自行车产品的形象代言人,被告中乾龙德公司为陆毅代理公司。合同期限两年,酬金为人民币240万元。目前原告已经分3次支付酬金192万元。但今年初,原告发现江苏可迪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也发布了以陆毅为形象代言人的宣传广告,原告认为被告不应该在合同履行期内又与竞争企业签订广告代言合同,被告行为已侵权,故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多付酬金7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8万元,共计120万。

但被告认为,是原告口头通知解除合同在先,并已更换形象代言人为成龙,淡化并损害了陆毅的形象,后被告才与可迪公司签订合同。由于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本案还将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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